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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
豫交文〔2013〕1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执法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2月28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执法人员执法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客观原因给执法相对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降低决策风险。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资格的取得及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执法质量。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执法主体、执法条件和标准、执法程序等方面制定执法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保证行政执法依法进行,规范进行,有效防范不作为、不当作为和乱作为。
第七条 制定执法风险防控预案,找准执法风险点,合理界定执法风险范围,排查执法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概率、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定具体的、易操作的防控措施,形成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第八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结果,并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位、职责,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确保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做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目的,处罚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程序,使执法活动程序化,并严格按公开的步骤、程序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陈述申辩与听取意见制度、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的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告知当事人的必须告知。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以保证执法程序公开、合法地进行。
第十二条 注重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执法文书选用要准确、制作要严谨,执法文书应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做到符合法定程序,准确反映步骤;要确保执法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语言文字规范,格式统一,表述清楚,内容完整,案卷装订统一,做到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第十三条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实现复议的监督功能。
第十四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的评议考核,使执法活动在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主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积极配合行政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